如果单位被“限高”“失信”,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产生什么影响吗?
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同时也会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前述四类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高”和“失信”的解除条件
“限高”解除条件: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已执行完毕;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是否相同?
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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