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结论。简单来说,它就是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给出的“说法”,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
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裁定书则是人民法院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常见的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等。这些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被细分为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涉外文书等类别。其中,民事文书又包含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等。
总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